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
01保护的对象不同
“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02诉讼的案由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1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1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纠纷。
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但是实践中法1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诉讼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3.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01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专利法》规定,美国专利申请费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此处称为“适当的使用费”而非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那么这个“适当的使用费”是多少呢?
根据《人民法1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18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3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1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法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澳门美国专利申请,人民法1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人民法1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28条规定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1院应予支持。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干货】如何善用专利“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和“专利保护”属于两个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性质的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指的是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而专利保护指的是对授权后的专利给予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3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也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
但根据我国《专利法》(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他人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进行实施。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会很不公平。因此我国《专利法》(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美国专利申请书,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1.“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的时间起算点
在申请公布日以前,该发明技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在此期间他人若实施该技术,权利人不能依《专利法》来寻求救济。
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美国专利申请注册,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专利申请成本知多少?
实质上,总体来讲申请专利的成本包括三大块费用:申请过程中的官费、专利权利存续期间的年费和代理费。以下详细介绍这三部分的费用内容:
官费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对专利进行保护的权利,国知局设定了需要缴纳给国家的审批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国知局的网站上有明确公示,不考虑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旁支事项,笔者仅以正常专利申请时的费用进行说明。
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专利提交到授权前,发明需要缴纳的官费全额为3450元(包括申请费900元、印刷费50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缴纳的全额为500元;在国知局决定授权后,发明需要缴纳的官费为255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缴纳的为205元。
年费
在对官费进行了解之后,还需要关注的是维护专利有效应当缴纳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由此可见,专利年费的缴纳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重要条件,并且,专利年费并不是每年缴纳等额的费用,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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